| 傳播媒體的子彈會轉彎 - 淺談近來新聞傳播現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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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 6, 5 吳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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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談第四權與第五權 與朋友聊到多年前的文章《傳播媒體的子彈會轉彎》,所以想先粗略地談談第四權與第五權的問題。而接下來的主要內容,在於進一步釐清這五種「權」。 什麼是「權」?這顯然是第一個要釐清的。我們談到「權」通常有兩個概念 我要在這個框架下談論本文的主題 。孟德斯鳩( Montesquieu,1689-1755 )於十八世紀中創設了法治與「三權分立」的理論,二百多年來,分權儼然是近代政治制度發展的趨勢與世界各民主國家的思想主流,其目的在於避免權力集中所造成的流弊,其運作方式是三權之間的監督原理與制衡原理。一般來說,對於人們所委託的政府組織,依功能不同可以分為行政權(the executive power)、立法權(the legislative power)與司法權( the judiciary power)等三種權力。這三種權力在憲法精神下主要是以彼此獨立與相互制衡( check and balance)為原則 。 而憲法也明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其中包括公民有言論自由,我國憲法第十一條明文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大法官釋字第三六四號解釋,新聞自由亦屬於憲法第十一條「出版」自由所保障的範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也在憲法的實體架構上,書明國會不得制定任何法律,干涉人民的言論、新聞、表現的自由;還有,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九條:「人人都有提出主張及發表意見的自由。包括使主張不受干涉,以及不受國界限制經由任何媒體尋求、接受及傳播消息及思想的自由。」--這個「權利」涉及到兩個層次: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 其中有個爭論點在於:新聞自由是獨立於言論自由之外的基本權利,還是,新聞自由並非是獨立於言論自由之外的基本權利?這兩種看法在美國學界與法界各自得到為數不少的支持。支持前者的學者認為,新聞自由雖然與言論自由有密切關係,但是基於新聞媒體在現代民主社會中,所擔負的監督政府的角色與功能之重要性,必須使新聞媒體成為民主國家中,不可或缺的一種制度性基本權利。從而憲法保障新聞自由的目的在於保障一個有組織的、有自主性的新聞傳播媒體 反對的學者卻認為,沒有任何充分的證據顯示,新聞媒體超出一般言論的範圍,新聞媒體原本就享有言論自由,符合該領域的說法是新聞自由,如果要給予新聞自由某種特殊性,會遭遇應該如何界定「新聞媒體」的問題。此外,他們認為給予新聞媒體特殊的待遇並不合理,如果只有具一定身分者才能享有新聞自由 我是支持第四權理論,認為由於新聞媒體的特殊性,我們需要在政府體制之外確立與保障一個第四機構來作為政府三權的另一種制衡。但是當我們把這個第四機構或第四階級,簡稱為新聞媒體的第四權之時,就容易產生許多誤解:第四權是政府的第四部門,與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一樣是正式而具有強制力的一種權力,新聞媒體與憲法所創立的政府「三權分立」享有同等的地位。但是這顯然是不對的,在學理上,新聞自由的權利與政府組織的三種權力是不同的概念,前者屬於公民,後者屬於政府機關,我們簡稱為「第四權」只是在監督與制衡的一般角度上與另外三權相提並論,並不是在權力的強制性上談論第四權,也不是在談論政府內部的某個組織與部門,如果我們以「權力」的標準來談論第四權,顯然是誇大與誤解了這個簡稱的意義。回到我這兩段所談的,有沒有必要去確立與保障這個第四機構,仍然是一個爭論的問題,到目前為止,肯定第四權理論的學者也不多在實務上推動將新聞媒體作為制度性的第四機構。所以,當我們談論第四權理論,主要還是著眼於它的精神。 另一個問題是,給予新聞媒體這種特殊的權利,那誰又來監督與制衡這種第四權呢?於是出現了「第五權」的說法,這是在學界尚未定論的說法,甚至有不同的社群與機構宣稱自己有這樣的「權利」,例如我聽到的說法就包括:網路是第五權,電子媒體是第五權(相對地,平面媒體是第四權),學術界是第五權,媒體觀察相關的基金會是第五權,目前比較順耳的說法是,民眾是第五權。但是不管如何,新聞媒體的確是需要自律或是被民眾制約,而所謂的第五權絕對不應該是來源於政府或是被政府控制的機構。就學理上而言,說民眾是第五權是相當累贅的,或者說我們在憲法層次「額外」再確立與保障民眾的這種權利是相當多餘的,因為民眾原本就是權利的最後擁有者,而且新聞媒體就是由民眾所組成的。但是這種「第五權」說法還算可以勉強接受,就像是我們剛剛談論第四權這個簡稱的意義,我們可以在監督與制衡的一般角度上談論第四權與第五權的關係。只是不管是第四權還是第五權的概念,都還是存在著學界與法界的爭論,也很容易被一般民眾所誤解,或者被新聞媒體本身所自恃而濫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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